金山區瞪羚企業認定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支持本區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引導企業加快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重點培育一批增長速度快、創新活力強的優質企業,增強區域產業創新能力,根據《關于加快建設打響“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載區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逐步優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梯隊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指瞪羚企業是指具有跳躍式發展態勢,成長速度快、創新能力強、發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成長型企業。
第三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管理部門)
金山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負責區級瞪羚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負責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編制工作。
金山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資金撥付,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鎮(工業區)負責瞪羚企業的組織推薦及材料初審工作。
第五條(支持范圍)
(一)基本條件
1.本區工商注冊登記,連續經營三年以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及本市產業發展導向,屬于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認定的上海市“專精特新”企業。
2.企業在申報當年度的前三年營業收入增長達到以下標準之一:年均營業收入在1000-5000萬元之間的,營業收入年均增長率不低于30%;年均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營業收入年均增長率不低于20%。
(二)專項條件(須滿足下列6項指標中4項及以上)
1.專業化程度:企業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3年及以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營業收入的70%以上。
2.研發投入:企業近兩年平均研發投入強度高于3%。其中,年均營業收入在1000-5000萬元之間的,近兩年平均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3%;年均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近兩年平均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4%。
3.研發平臺:企業設立經認定的各級院士專家工作站、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等研發機構。
4.知識產權:擁有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含1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5項以上(含5項)。
5.質量體系:企業取得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獲得上海市重點產品質量攻關成果
6.品牌稱號:企業實施品牌培育戰略,擁有自主品牌,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上海市品牌培育試點示范企業、中華老字號、各級政府質量獎等稱號。
(三)限制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認定為本區瞪羚企業,已認定為瞪羚企業的,取消其資格:
1.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近三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
3.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條(申報通知)
區經委每年組織一次金山區瞪羚企業的認定工作,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公布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要求。
第七條(申報程序)
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鎮(工業區)申報。各鎮(工業區)負責項目的申報受理、初審并將申報材料報送區經委。
第八條(申報材料)
(一)金山區瞪羚企業認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近三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上年度企業納稅證明;
(四)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有關證書和證明復印件。如市級專精特新認定證明材料、發明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證書、科技成果證明,市級及以上院士專家工作站認證,區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證,質量攻關成果、政府質量獎、品牌培育示范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證等;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評審認定)
區經委組織實施瞪羚企業的評審認定工作。初審合格企業,由區經委委托第三方進行現場考核、評審,依據審查結果及評審意見,擇優認定金山區瞪羚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區經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經委公布認定名單。
第十條(認定管理)
金山區瞪羚企業實行動態化管理,公布的金山瞪羚企業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發現為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支持標準)
對首次認定為金山區瞪羚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十二條(信用管理)
區經委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對申報單位的失信行為按相關規定報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金山子平臺;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項目單位三年內申報國家、市、區各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資格。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申報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追回已撥付的支持資金。
第十三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支持資金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四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金山區經濟委員會、金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政策意見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